高雄市立圖書館展覽場地申請注意要項
一、高雄市立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升展出作品水準,訂定本注意要項。
二、依據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五日高市府教四字第二九○三號函核轉議會審議通過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。
三、本館展覽室於每年七月初受理申請年度檔期(翌年元月至十二月),一年檔期排定後,不再接受登記預約。
四、申請展覽由藝術工作者或其經紀人填具申請函(格式如附件)及作品照片送核。
五、辦理方式:申請展出者應檢具相關資料,依資格、需求選擇合辦或租借方式至總館推廣組辦理申請。
(一)、合辦方式:
1、
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以公函或申請函辦理。
2、
申請者檢送曾於公私立場地展出紀錄供核閱,並附各參展人作品照片二張,至本館總館或左營、鹽埕分館展出。
3、申請者填具申請函及作品照片提出申請,至本館左營、鹽埕分館展出。
(二)、租借方式:申請者填具申請函及作品照片提出申請,至本館總館或左營、鹽埕分館展出。
六、展覽場地租借、清潔費用按(高雄市立圖書館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收費標準)辦理。場地費每日新台幣壹仟元,清潔費每日新台幣參佰元;分館亦比照辦理(申請與本館合辦展出者得免繳場地維護費,僅需繳納場地清潔費每日參佰元)。
七、申請展覽,每一檔期以五天至七天為原則。
八、若合格申請案超出該月份可安排之檔期時,通知申請人安排更動時間展出,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九、經排定檔期之申請案,倘遇政府有重要活動與本館自辦活動時間衝突時,得由本館通知申請人更動展出時間及地點,
申請人不得異議。
十、展出日期由本館排定通知申請人後,未能按期展出者,應於二個月前通知本館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,如未能於二個月前通知本館者,二年以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。
十一、
本注意要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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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
請
函
受文者:高雄市立圖書館
主
旨:為豐富本市文化內涵,提升民眾藝文欣賞水準,敬請惠允同意合辦
「
」展。
說
明:
一、
展出時間:
二、
檢送相關資料乙份(如申請要項第四條)
申請人:
住
址:
電
話:
傳
真:
電子郵件信箱:
中
華
民
國
年
月
日